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共同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二、普查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标准时点: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切实加强对各乡镇、园区和部门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各乡镇、园区和部门要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本单位2013年、2014年重点工作计划,并迅速成立相应机构,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切实解决好办公用房,改善普查办公条件;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相关单位要保证商调人员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各乡镇、园区和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部门分工。县统计局和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批转各乡镇、园区和部门执行;县委宣传部、县文广体局负责协调落实普查宣传动员方面事项;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事项;县工商、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事项;县编办负责落实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事项;县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事项;县质监部门负责落实组织机构代码方面事项;县人行、金融办及电信、邮政等部门分别负责落实金融、保险、证券、通信等方面事项;县住建部门负责落实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事项;县人武、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各事项;县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普查工作。
(三)把握重点环节。一要加强宣传动员。县委宣传部、县文广体局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也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工作进展情况,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各普查机构要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三要严格质量管理。各普查机构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四要注重分析研究。各普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四)坚持依法普查。我县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